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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岁大爷强迫女生摸他下体,可以因为年龄免罪吗?

时间:12-03 来源:体育健身 访问次数:45

七十岁大爷强迫女生摸他下体,可以因为年龄免罪吗?

近些年常常会有人感慨,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最近频发的社会恶劣事件中,施暴者中老人的比例较之前竟然直线上升。事件发生在社区中,主人公是社区中一名70岁老人王某和受害者刘某。在2018年6月至12月,王某多次让刘某在社区的楼梯口等地方摸他的生殖器,受害者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防御能力。小区中的人都知道刘某患有精神病,没有人和她有很深的联系,所以施暴才持续了几个月才被发现。没有人会想到70岁的王某竟然会做出这种事,为老不尊令人嫌恶。在明明知道刘某患有精神疾病还对其进行迫害,这种只敢对弱势群体进行强迫的行为令人寒心,弱势群体不仅没有得到人们的宽待,反而成为支持他人行凶的勇气。王某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同社区的人知道此事件不禁胆寒,没有人会想到一个老人会做出这种事,也没有人知道受害者是不是只有刘某一个人。没有人知道那个老人的内心是怎么想的,如何忍心对刘某下手。但是可以知道的是,王某知道去强迫一个不知道去反抗的精神患者,而不会去迫害一个神志清醒的正常人,如此可以得知王某是有意识地寻找弱势者施暴,而不是无意识糊里糊涂的行为。据社区人员反映,王某平日里待人良好,根本看不出会做出这种事。平时,王某坐在楼下还会有小孩子和他一起玩,街坊友邻对待这个老人的印象也是良好的。事情爆出来之后,那些孩子的家长都捏了一把冷汗,毕竟有这样一个心思歹毒的人待在孩子身边是多么的危险。王某的家人也没有想到他会做出这种丧尽天良的事,身为老人去强迫女孩,这种事让他们家人都丢尽了脸面。本来平淡幸福的生活因为老人的恶行被打破,现在家人出去都会受到恶意的眼神,家里的孩子在学校也遭受到了孤立。因为王某一个人致使一家人都要为了他的恶行赎罪,这不禁令人感到悲哀,人人都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这下子家人都要吃尽苦果。每个人都要对自己做过的事情负责,这是不论年龄,不论身份的。无论何时,做事情都要考虑后果,做出坏事,就要承担结出的恶果。对受害者来说,本来好好的生活就被破坏了。对老人的家属来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边藏着一个恶人,还要和他一起承担。对于刘某来说,身为精神患者,在没有分辨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情况下遭受了王某的迫害。这是可悲的,令人同情的,刘某的家属在得知这件事情的时候悲痛欲绝,她们没有想到在自己的身边,孩子还受到了不为人知的伤害。她们不会想到,在自己的附近有这样的老人,发生这样的事是多么令人痛心。本来刘某患有精神疾病就让家人心痛,现如今在眼皮子底下发生这样恶劣的事件,这让刘某的家人感觉到了自己对于刘某的保护仍然存在着缺失。王某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刘某的遭遇是值得同情的。没有人会想到一个70岁老人会对患有精神疾病的弱势女子下手,让其抚摸下体,这种肮脏的行为令人不齿。【以案释法】本次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1.王某是一位70岁的老人,他是否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王某能否因为年龄从而减免罪行或者免于判刑?3刘某属于精神病人,那么王某对她的迫害是否与迫害正常人罪责相同?4.如果王某声称刘某没有拒绝,属于自愿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否成立?5.王某的罪行属于民事犯罪还是刑事犯罪?接下来一个一个进行解释:一、王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70岁以上的老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除外),同时70岁老人也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通过《民法典》关于限制民事行为人的认定可以知道王某属于拥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他的施暴对象是一名没有反抗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观察出具有清醒神志。王某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所以选择对弱势群体犯下过错。二、王某可以被判刑,但是因为年龄可能会减免刑罚。《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行法对七十周岁犯罪的并没有特殊的处罚规定,犯罪分子若是认为自己满足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可以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王某年龄没有达到75周岁,不满足现行法的减免条件,不能依法减免。但是,如果提供可以减免罪行的证据仍可以进行减免。同时,70岁以上的老人,要是存在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向监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出来回家服刑。三、即使刘某属于精神病人,王某对她的强迫罪责同强迫普通人罪责相同。精神病人是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就是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按照法律规定,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通俗地说,就是实施的行为一部分或者全部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他们享有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和一般人是完全平等的。四、即使王某声称刘某属于自愿行为,王某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刘某经过经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后,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无性防御能力。精神病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们无法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活动。无法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因年幼、智力障碍、精神疾病等原因,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由于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本次案件中,刘某经过鉴定属于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她对于事件的判断是模糊不清的。假使王某声称刘某自愿抚摸自己的下体,刘某的自愿是无效的,因为她的判断能力是缺失的,没有抵抗能力,王某仍然属于犯罪。五、王某属于刑事犯罪,他多次强迫刘某在公共场合摸下体的行为属于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多次让刘某在楼梯间等公共场合抚摸下体,持续时间长达数月,强行猥亵刘某侮辱她的行为属于强制猥亵罪,应该依法进行判处。通过本次案件具体了解了强制猥亵罪,年龄大不是犯罪的理由,年龄大也不能免除处罚。70岁老人对精神患者的强制猥亵令人深思,社会当下为何会出现这种恶劣的事件,针对弱势群体的有目的迫害的恶劣行径令人不齿。无论何时,我们都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会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不会放过任何作恶的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没有法律必然会天下大乱。法律提供给个人选择的机会,法律明确行为模式,让行为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模式。另外,法律将个人自由赋予法律的形式,成为法律权利,使自由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最后,法律通过划定自由的界限,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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